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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来滇投资发展 户口办理政策放宽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为加强云南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和培养各方面的人才来滇投资发展,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关于省外来滇投资发展办理户口实施办法》,对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者申办当地常住户口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者,1名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办常住户口。即投资1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企业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的,或者再纳税满20万元以上的;投资农业经济基础设施8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累计纳税15万元以上的,或者再纳税满15万元以上的;投资办医院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已开业的;投资办学校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已招生的。   符合下列条件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即从省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落实了稳定工作岗位的。   符合下列条件者,本人可以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即经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并颁发了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所需科技人员;凡通过人才交流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有了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其居住在大陆的亲属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国家计划内自费生、电大生及函授普通专科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愿意到小城镇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就业,已被用人单位聘用、办理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农村地区发展农、林、牧、渔业及乡镇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外地引进的农技人员。   省外来滇投资发展办理户口分为投资类办理常住户口、引进人才类办理常住户口和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三类。申办常住户口时,申请人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原户口证明、落户地固定住所证明或录用证明、调整调令、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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