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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5日,省花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花卉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办法>内容含总则、会员、会费、会员管理、退会、附则,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凡在福建省内从事花卉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在花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省内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具有一定技艺的个体劳动者以及热心花卉事业的爱好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高级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和名誉会员。本协会下属各分会,可在本省范围内吸收普通会员。分会会员为本会会员。
(一)设区市花卉协会、重点产区县(市、区)花卉协会或行业协会、国家和省级花卉生产示范基础、大中型花卉企业经申请,由福建省花卉协批准、登记、注册后成为高级单位会员;基层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组织等可直接向福建省花卉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注册、登记后成为普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中,凡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上述人员水平,并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水平和影响、热心学会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热心帮助我省花卉事业展,并有特殊或重大贡献的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外国人,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介绍和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3、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4、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高级(单位)会员的权利
高级(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单位)会员的权力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 优先在协会主办的网站和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2、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研讨会、博览会、展销会、贸易洽淡会等活动;
3、 享受在由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网站、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求的优惠政策;
4、 优先参加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5、 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花卉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高级单位会员:800元/年,多缴不限。
2、普通单位会员:300元/年,多缴不限。
(二)个人会员
1、高级会员:100元/届,多缴不限
2、普通会员:30元/届,多激不限。
3、名誉会员:自愿赞助,金额不限。
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会费的交纳办法
会费收取时间为第年7月至12月,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或百缴方式向本会缴纳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福建省花卉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信号;
(二)对在花卉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福建省花卉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第十七规定,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将处罚结果在协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省外、境外花卉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花卉行业形象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五章就退会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在协会换届后2年内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连续2 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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