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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加快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若干规定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为加快实验区建设步伐,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漳州市加快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有:
  实行“四个优先,四个放宽”,扩大吸引台商投资。做到优先审批,优先融资,优先验放,优先办证照;放宽投资领域,放宽投资形式,放宽经营方式,放宽用地方式。鼓励台商以承包、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一步扩大两岸贸易。鼓励台商以合作、合资、独资形式,建立漳台农产品贸易集散中心;鼓励台商投资企业的农业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和港澳台地区,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方面优先提供和办理。在漳州港招银港区、东山港区以及沿海六个台轮停泊点设立漳台互市贸易市场,开拓两岸贸易的新路子。
  加强漳台农业科技合作。鼓励两岸农业企业、学校和科技研究、推广单位携手合作,建立农业产科贸一体化合作模式,研究开发农业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建立漳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培训中心,促进两地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技术的交往、交流、合作与提高。对两地农业交流的人员往来,有关部门在审批手续上给予提供方便。
  鼓励台商到漳浦下蔡林场、龙海甘文农场动植物引进隔离区举办农业优良种子、种苗、种畜引进试验项目。经同级政府核准,属地方税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对科技含量高的试验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投资经营者定额补助。
  鼓励台商到合作区内投资现代农业项目。其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分别可享受免收基本农田开发费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等更多的优惠。同时,我市还将探索举办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贸易机构和相关融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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