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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西部的六项措施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第一、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木、配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放宽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的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简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第五、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六、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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