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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在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方面有何政策? (图)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要求,安排一定专项基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
2、各级农业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逐年增加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鼓励专业合作社参与承包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
3、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的,对其所得按规定征、免所得税。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
4、专业合作社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漳委发[2003]9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从事与城镇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生产的,应纳入各地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5、农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垦荒地,按照国家农业税收有关政策,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
6、依托经济基础较差的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经有权机关审批,可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7、专业合作社围绕社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视作农户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
8、继续开通绿色通道,为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减轻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和市场销售压力。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建各类市场、销售网点、门市,各地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发挥专业合作社的窗口作用,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扩大合作社产品市场代理,逐步在全国其它城市建立销售窗口,为合作社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创造条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农村合作组织”类别,及时受理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10、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害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 乱集资,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扣抵其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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