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植物百科 会员注册 控制面板
   当前位置:花之苑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向国(境)外提供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第二章 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种质资源不准向国(境)外提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五条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申请和审批;
(一)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有关情况说明。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二)审批单位审批同意的,由品资所统一开具《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持《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
第三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 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第八条 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第九条 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符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下一篇: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1 热门文章 1 推荐文章 1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绿地规划调整先“问”市民
哈尔滨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花卉出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
花卉认证的形式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6北京园林花卉展示交易会举行
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本站
合作伙伴
帮助信息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0-2007 CnHua.Net
浙ICP备05003544号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