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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被征地农民每月最低可领120元养老金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日前,有关部门出台《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12月起实施。今后,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参保农民将不能享受政府出资的补偿。 该办法明确,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陈秀山解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专户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根据规定,不参保人员只能一次性提取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并不能享受政府出资部分,也享受不到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这本身也是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多数人参加保障。 16周岁以下人员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该办法,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记入个人账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16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给本人,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我市的溧水、高淳县属三类地区;六合、浦口区属二类地区;其余9区均属一类地区) 失地农民可每月领“工资” 《办法》中还规定,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可获得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并拿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凭《登记证》和有关证件办理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手续,分别按不同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2年、10年,生活补助费每月80元?D160元不等;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换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200元/月;二类地区170元/月;三类地区140元/月;四类地区120元/月。保障水平各地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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