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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原木检疫有新规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标    题】  我国对进口原木检疫有新规
【颁布日期】  2006-2-10
【失效日期】  2006-2-10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2006-2-10
【文    号】  1
    (国家国内贸易局木材节约中心)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对进口原木实行新的检疫要求。
  《公告》规定:今后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等;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将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境手续;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发现检疫里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进行处理的,作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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