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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云南省热忱欢迎外商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各个领域进行投资和开发,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主要有:   一、确定了简明、高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审批机构在收到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呈报的合格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规划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全套手续。   1、外商独资企业;   2、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   3、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在我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凡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我省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省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对外商投资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其建设面积的30%可作为商品房。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确认的土地资产,可作为中方企业资本金。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定年度检查,由各级政府外资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其它检查的,须经同级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县级以上有权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许可证。有权检查机关不得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对同一企业多次检查。   五、由省监察厅成立“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必须经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公布。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来水、生产生活用电、气、通讯及其它的收费,实行与企业所在地国有、集体同类企业的同等价格。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根据需要,亦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外汇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在确定的金额内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汇出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时,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等有关文件,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八、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环境。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经贸委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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