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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师考评暂行办法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提高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素质,根据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考试的通知精神(沪人[1999]83号),结合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考评,是指考试和评审。取得园林绿化工程师任职资格,一般应通过园林绿化专业中评委组织的考试和评审。 第三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绿化建设与养护、绿化研究与管理、野生动物饲养、繁育与保护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园林绿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适用本办法,但已经实行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除外,将来实行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在有关办法出台后也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已评聘其它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到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可转评为园林绿化工程师。 第五条 申报园林绿化工程师,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申报者必须在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原则上应具备与申报职称一致或相近的专业。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其中有双学士或研究生班学历的,任职资历为3年)以上,可作为正常申报考评工程师。 已评聘初级职称后,又通过成人教育取得中级职称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其取得学历后的资历不得少于一年。 (三)申报者在获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在本市行业内认可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一篇文章(原则上应是第一作者)。 (四)考评申报人员须按规定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五)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贡献突出,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参与考评。破格申报园林绿化工程师的通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评审对象的3%。 1、在重大绿化工程、课题以及科技攻关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绿化科技成果转化、新优品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做出主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绿化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等方面提出新的理论、理念和方法,指导实践取得比较明显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4、撰写过有实用价值的论文,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累计6000字以上)专业技术论文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园林绿化工程师职称(含转评),均需在评审前参加园林绿化或动物繁育和保护的法规和专业概论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师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园林绿化专业中评委学科组负责编制考试大纲、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园林绿化专业中评委负责审定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考试通过者发给《成绩合格通知单》。 考试的内容包括法规和专业概论两部分。其中法规主要指全国和本市现已颁布的有关本行业的法律、规章,专业概论分园林绿化类专业、动物繁育与保护专业两种类型,其中园林绿化类专业主要包括园林植物及其应用、园林生态、植物保护、绿化施工与管理、园林规划设计等方面基础知识,动物繁育与保护专业主要包括动物学、野生动物繁育与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基础知识。 第九条 成绩合格者按照园林绿化专业中评委的要求报送材料,参加评审。评审包括专业学科组评审推荐和中评委评审两个步骤。评审通过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违反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直至取消申报人下一年度起2-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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